看了很多職業索賠人的案例,很多都是在淘寶上打食用農產品,說沒有生產許可,說沒有生產日期,說是三無產品等不符合食安法。
在法官眼里,只要是吃的,就是食品,即使是食用農產品也得尊守食安法,然后法院就根據食安法148條判了退一賠十
食用農產品也適用食安法的退一賠十嗎?有這種說法的嗎?
農產品應該尊守農安法吧,農安法里說的如果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只是限期改正,如果過期不改正的才罰2000元以下的罰款,也沒有看到有十倍賠償的,望大神們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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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第二條: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文章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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